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28 18:00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作者:未知

皖农种〔2018〕28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农作物品种试验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根据《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我委修订了《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5种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

第三条  品种试验类型包括省级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申请者自主品种试验等,试验内容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

第四条  区域试验是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特征特性进行鉴定的田间小区试验,并进行品质检测、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生产试验是在区域试验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的田间大区试验。

DUS测试是对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的测试。

第五条  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制定全省品种试验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申报品种试验项目并监督实施,审核联合体品种试验、申请者自主品种试验方案,对各类品种试验实施指导和监督,对申请者自主开展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等。

 

第二章  试验体系

第六条  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品种试验由该企业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申请者自主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 

第七条  试验主持单位应当是从事农作物种子管理或从事农作物育种或承担国家(省)品种试验的机构或种子企业。试验主持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品种试验方案,对品种试验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试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品种试验考察,开展参试种子的一致性鉴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品种试验收获测产,组织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形成试验汇总报告。 

第八条  品种试验主持人应当具有农业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关作物育种或品种试验5年以上工作经历。试验主持人由试验主持单位确定。

第九条  承试单位由试验主持单位在适宜生态区内确定。

第十条  承试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试验用地(自有或5年以上租期)、试验必需的仪器设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品种试验提供必要保障,并不断改善试验条件,提高试验质量。 

第十一条  承试单位应按照试验方案实施品种试验,接受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和试验主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公正、准确、客观评价参试品种,及时提交试验数据和总结,做好品种试验资料归档,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品种试验程序,具有从事品种试验的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DUS 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抗逆性鉴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试验要求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区域生态类型,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和品种审定申请人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参试品种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亲本来源和选育过程清晰,且经过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七条  一个品种只能参加省级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或申请者自主品种试验等同类型试验中的一项试验。

第十八条  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省级品种试验申请,联合体品种试验主持单位负责受理该联合体品种试验申请。

第十九条  试验主持单位接收、分发参试种子用于品种试验、抗性鉴定、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封存样品、标准样品等。相关单位收到试验种子后应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开展品种试验、鉴定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每一个品种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采取随机完全区组设计,三次重复。每组区域试验点按生态区设立,试验点数不少于5个。每组参试品种原则上不多于15个,参试品种较少时,适当增加重复数。小区种植面积为:小麦、稻、大豆不少于13.3m2,棉花、玉米不少于20 m2。试验田四周设保护行。

第二十一条  每一个品种生产试验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第一个生产周期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个生产周期可同步进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采取随机排列,每组生产试验点按生态区设立,试验点数不少于区域试验点,小区面积不少于333.3㎡。

第二十二条  试验地点能够代表所在区域生态条件和耕作制度,交通便利。试验地要求地势平坦、肥力均匀、环境安全、排灌方便、生产水平较高。

第二十三条  对照品种应是我省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有一定种植面积的审定品种,综合性状优良,生育期适中,适应性、稳产性较好。对照品种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对照品种在同一轮品种试验中保持不变。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提供参试种子,常规品种种子质量应达到原种标准,杂交品种种子质量应达到大田用种标准。

第二十五条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申请者自主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 日内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意其组织安排试验,并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试验同一轮试验的试验点不得擅自变动,如个别试点确需变动,应当征得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  省级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申请者自主品种试验的主持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记录、影像图片等相关资料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试验主持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形成考察报告。考察发现试验质量问题严重的试点或田间表现异常的品种应保留现场图片或视频等资料,考察报告详细记录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持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品种试验进行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品种试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承试单位应当于试验作物收获后一个月内,完成试验总结报试验主持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主持单位应当在收到各承试单位的试验总结后一个月内完成试验汇总工作,并及时召开试验总结会,研究确定下一轮试验的参试品种,形成汇总报告,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正常年份品种试验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试验种子或供种数量不足、种子质量不达标的,取消该品种参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对试验种子进行不正当处理的,取消该品种参试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试验管理不当对试验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试验不能继续进行的,承试单位应在7日内向主持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保存相关证据,经主持单位同意后终止该试验。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该承试单位本次试验或小区结果不纳入汇总:

(一)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试验小区植株生长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试验误差过大或试验结果的增减产幅度异常、试验结果不具有代表性的;

(三)其它不能纳入汇总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承试单位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试验质量差、不及时报送试验总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试验经费、取消试验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参试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将参试种子用于品种试验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对外提供品种试验结果。

第三十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试验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试验,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第四十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品种试验有造假行为的,按照《种子法》第八十五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品种试验是指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

第四十三条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是指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自行开展的品种试验。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品种试验是指我省种子企业联合体、科研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对自育主要农作物品种开展的品种试验。

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第四十五条  申请者自主品种试验是指在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或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类型及试验要求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8年4月1日实施,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08年3月20日发布的《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