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见习记者 杨俊鹏
记者 卢晓科
为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三旧”改造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8方面19条具体措施,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内容涵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整体连片改造、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搬迁补偿安置等。
简化用地报批手续
《意见》强调,“三旧”改造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标。坚持“先安置、后拆迁”,总结规范改造模式,完善用地指标流转交易平台,维护原权利人合法权益,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意见》提出,要简化“三旧”用地报批手续,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项目改造方案以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材料、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此外,在“三旧”改造中还将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连片改造村级工业园等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
对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意见》指出,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统筹平衡。
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
《意见》鼓励整体连片改造,并强调整体连片改造时要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保障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需求,切实加强对历史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此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有关规定进行用地报批后,旧村庄改造项目可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一并实施改造。
集体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得到了支持,但要严格控制国有建设用地的规模上限及其所占的比例。《意见》指出,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一并打包进入土地市场,通过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运营。
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价值相当的前提下,《意见》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标图建库范围内的“三旧”用地进行复垦,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可用于本项目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办理转用手续后一并实施改造,也可有偿转让给本市其他“三旧”改造项目使用。
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
为优化利益分配,《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工改工”及公益性项目奖补力度,要求各地落实资金保障,统筹运用“三旧”改造土地出让、税收等资金,对村级工业园改造、“工改工”项目和增加绿地、体育公园、历史文物保护等公益性改造项目实施奖补。
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自本年度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全口径)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由省按30%的比例核定补助该市。
此外,改造项目税收负担也将进一步降低。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拆迁改造工作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可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2/3村民同意即可申请裁决
《意见》指出,要实行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
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原权利主体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