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如果要建设规模养猪场,需要走哪些流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回答:首先要选址。建设地址不能在划定的基本农田、禁养区等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的区域内。养殖户意向性建设地址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部局,县农业农村局会联合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
其次要办理相关手续。查勘选址符合要求后,养殖户需分别到农业农村、国土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办理畜禽养殖代码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场的还需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提供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申请养猪场环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涉及林地的还要到林草部门办理林地使用登记备案;养猪场如果要用地下水,需要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证。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宜林地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生猪养殖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养殖场地。
环保政策。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