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2022-01-05 15:02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作者:农事编辑
川农〔2021〕17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巩固生猪产能恢复成果,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制定了《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附件

 

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生产大幅波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推进乡村振兴。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县级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度,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市、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我省猪肉基本实现自给。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结合《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设定我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60万头。结合各市(州)产业发展布局重点,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附件1);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市(州)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数据测算得出。(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发预警函。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甘孜州、阿坝州除外)。(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当全省能繁母猪存栏低于360万头时,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启动省级调控机制,制定落实省级调控措施。(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甘孜州、阿坝州除外)应积极向相关企业传导信息,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我省的国家级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最低保有量为1.2万头,当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农业农村厅要组织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门对全省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及各市(州)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年设计出栏育肥猪1万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育肥猪3000至9999头的规模猪场、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头及以上的种猪场建立为“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各市(州)组织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落实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管理措施、制定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管理措施。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方案,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产能调控政策执行。

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组织与申报

各市(州)农业部门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辖区内依法建设并符合条件的种猪场、育肥场进行全数备案,在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引导域内养殖场(户)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于2022年1月底前将申报及核实结果报送至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审核并官网公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及时向各市(州)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农业农村厅及时向市(州)传递预警信息,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研讨、约谈部分县(市、区)及相关企业等措施加强预警;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进入红色区域时,应及时启动市(州)调控措施。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农业农村厅应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研讨、指导生猪产能调控联盟主动调节产能、约谈部分市(州)及相关企业等措施加强预警;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红色区域时,及时启动省级调控措施。农业农村厅在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各市(州)能繁母猪存栏状态。省、市(州)、县(市、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市(州)根据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指导县(市、区)落实对挂牌基地的产能调控。农业农村厅将定期组织考核各市(州)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附件2),并将生猪产能调控落实及生猪生产情况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绩考核和四川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各地最低保有量时,或当全省生猪养殖连续3个月(含)以上严重亏损(每头出栏生猪亏损大于100元以上),由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立即研究制定临时调控方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各级财政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的临时调控方案中明确),按照《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加强猪肉储备调节,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各级产能调控基地企业信贷支持,在企业增信、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扩展抵押担保范围。各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主动为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全省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企业制定适宜的支持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相关必要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险支持。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种猪场和育肥场实现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力度,尽快落地中央奖补育肥猪价格保险,支持购买必要的商业险种,扩大政策覆盖面,全面提升调控基地保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相关生猪存栏、出栏、扑杀等与生猪保险经营相关的数据,积极探索针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专门保险产品,按照“试点完善、成熟推广”的方式,建立更加精细完备的生猪稳产保供保险体系。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及时足额理赔、应赔尽赔、早赔快赔工作,降低养殖风险。(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环保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积极指导督促产能调控基地落实相关环保政策,支持产能调控基地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关停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土地保障。要加强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的,各地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步协调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保证区域内各级调控基地数量及存栏量的总体稳定。(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屠宰加工布局。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屠宰产能,调整屠宰加工布局,积极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和支持主产区屠宰加工企业提档升级,全力保障猪肉供应及质量安全。(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疫病防控。各地要重点抓好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高标准高要求指导其落实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创建中予以重点支持,在各项防疫政策落实中予以倾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全力保障产能调控基地生物安全、生产安全。(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1.各市(州)能繁母猪和规模场(户)保有量

1-2.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1-3.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附件1-1


各市(州)能繁母猪和规模场(户)保有量

  注:1.各市(州)能繁母猪和规模场(户)保有量每1年调整1次;2.甘孜、阿坝两州,当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时,按统一标准确定绿色、黄色和红色区域,当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时,均确定为绿色区域。


附件1-2

 

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省21个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条 考核指标。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各市(州)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1—2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市(州)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县(市、区)的,得3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1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市(州)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分,最多加3分。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安排生猪生产奖励资金的,加1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市(州)农业农村局对本市(州)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市(州)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1月底,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市(州)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本考核作为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绩考核和四川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内容之一,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对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农业农村厅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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