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2021-11-15 19:14来源:   作者:未知
闽农规〔2021〕8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逐级压实责任,细化我省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分阶段实施调控措施,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稳固生猪基础产能,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90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数量保持在5000个以上,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和我省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91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82万头。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福建省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各设区市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生产实际和2021年三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数,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季度数据为基数,其中每季度末和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统计数据为准,其余月末存栏量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省农业农村厅每月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省农业农村厅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省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监测动态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设区市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设区市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省农业农村厅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省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动态监测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适度更新淘汰低产母猪,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结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增养补栏、减缓淘汰能繁母猪;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结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向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发出调控产能的生产指导建议,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属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对全省设计存栏3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全省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和2021年9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和各设区市规模养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
  (二)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各地要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含地方品种保种场)和规模养猪场,确需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养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养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三)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其中,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1万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辖区内调控基地覆盖面不少于符合条件场数的60%。各设区市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实、汇总规模养猪场名单于2021年12月底前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统一制牌后于2022年2月上旬前完成挂牌(标牌式样见附件2)。此后每年2月上旬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四)加强规模养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加强辖区规模养猪场数量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波动情况,积极引导规模养猪场科学合理调控产能。鼓励和支持由畜牧行业协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引导规模养猪场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设区市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猪粮比价低于5:1)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各设区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设区市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养猪场。各设区市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将参照农业农村部做法,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并强化结果应用。
  附件:

  1.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附件1
  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2.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附件2

 

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规格:50×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长2.2×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3

 

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考核指标。省级下达的各设区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养猪场数量(26分)。确保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养猪场。规模养猪场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上旬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上旬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养猪场的,得3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1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辖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分,最多加3分。参照国家和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设区市本级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加1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2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设区市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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