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秘〔2017〕11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陆续出台国发〔2015〕58号、国发〔2016〕11号文件,清理规范281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此次国务院出台国发〔2017〕8号文件,决定再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取消事项,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计7项;第二类是将原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改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共计7项;第三类是经清理规范后,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共计3项。
对应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我省按照上述三种方式,对应清理规范了3项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问: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对应国务院取消的事项,我省有对应的“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1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明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材料。
问: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对应国务院转换的事项,我省对应“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现场鉴定评审”等8项中介服务事项,已于2016年11月作为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事项,列入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此次无需再作调整。
问: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对应国务院规范的事项,我省有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等2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明确: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问:对于《通知》的执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制度,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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