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报送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的函

2017-08-02 13:56来源:吉林农网   作者:未知



吉农法函〔2016〕35号

省政府办公厅:

  按照你办《关于报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吉府法发[2016]178号)要求,现将我委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2016年度,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支持和指导下,省农委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有关各项工作,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结合全委工作实际,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圆满完成了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四个全面”战略部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理论学习。委领导班子带头抓好依法行政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强化科学理论武装。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委党组6次集体学习会、8次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和研讨交流扩大会,重点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依法行政重要文献和党内外法律法规。全委着力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和公务员培训计划,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同时将宪法、涉农法律法规和“三农”工作政策列为学习重点,专门聘请老师,开展了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讲座。积极组织系统内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各类学法、用法和法制培训,积极组织委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进执法人员和执法骨干参加了农业部和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法制培训班,60多名新进和证件到期执法人员全部参训;举办了2期全省行政执法骨干培训班,对省农委本级和各市县的农业行政执法骨干260余人次进行了行政执法专业培训。同时,为了指导好全委和全省农业系统“七五”期间的普法学法工作,我委还起草了《吉林省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全委和全省农业系统通过学法、用法、普法,提高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9年起,我委开始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梳理了各项法律法规依据,成立了由委主任为组长,委副主任为副组长,全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委主任、副主任、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建立了委内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几年来,虽然委领导班子和相关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发生了人员调整变化,但委内依法行政责任制度按岗分工、按岗定责的制度始终坚持执行,实现了依法行政领导机制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今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吉林省贯彻〈法制政府实施纲要(2015-2020)〉实施意见》精神,对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分工,结合省农委的工作职能,我委专门制定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并以委正式文件下发实施。通过文件下发,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法治农委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了委领导、委内各处室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

  三、全面规范依法行政各项具体工作。一是规范行政审批,我委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了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各项目名称、办理流程等全部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网站上进行了公示。二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对我委执行的行政处罚权已进行了细化、量化,并予以公布。今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种子法》自1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中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作出了大篇幅的修改,在一些条款中,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新法规定的处罚额度相比旧法扩大了20-30倍,甚至更高。对新法施行的实践效果和处罚标准的量化应用,我们正在组织各级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实践调研和经验总结,抓紧研究探索与新法相配套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三是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委全年执法检查计划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法制部门报备并得到批复。四是规范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今年我委直接做出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有10件(结案9件),案件调查、办理程序全部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涉及重大处罚的案件全部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全部通过吉林农网等网站上网公开,全年没有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情况。五是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法完成了对《吉林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吉农办法[2016]12号)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吉林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吉林省农垦企业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等多件由我委负责起草,拟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发布的文件稿进行了合法性初审。

  四、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检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今年我委对全委各具有执法工作职能的处室和站所开展了全面行政执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因行政执法工作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等。通过执法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委全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检查,查摆了全委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开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下一步我委如何深入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措施,并拟提交委领导审议。

  五、以依法行政为统领,认真做好 “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有关工作。国务院今年推进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省农委高度重视,将依法行政原则贯穿于各项改革工作落实之中。

  1.针对“三个清单”、“双随机”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了对不利于加快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和取消公共服务事项中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情况清理自查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取消公共服务事项中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情况的自查通知》(吉农办法[2016]10号),全委各处、站对照各自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开展自查,认真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凡能够通过共享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目前已基本清理完毕,正在进一步复查过程中。通过初步自查,我委没有不利于加快投资项目核准准入项目,并已基本取消了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

  2.加强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制度建设,制定了7项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主要内容均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涉及监管职责、监管依据、内部监管工作机制、信用监管措施、协同监管机制、救济处理机制、保障措施七个方面。上述监管办法均按要求向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牵头部门进行了报备,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3.配合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等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了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对近年来通过履行行政职能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了梳理,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类信息,我委均按照规定在部门网站进行了公示。同时为做好下步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公示等工作,我起草制定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流程及分工方案》(吉农办法[2016]6号),明确了“工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信用吉林信息数据征集公示”的工作流程和委内相关业务处室的任务分工。要求委内各相关处室要各司其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列入国家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开展了联合惩戒的工作。下发了《关于对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吉农办法[2016]8号),将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印发全委各相关处室、单位,对名单中涉及到与我委职能相关参与监管或服务的企业,要参照中央部委之间签订的各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具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与部门日常业务密切结合,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议在以后的行政管理、政策支持、企业奖励和项目评定中对上述企业予以严格审查。研究探索建立依托于电子数据信息的,以处罚信息为信用记录评测标准的行业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4.积极推进“双随机”工作向深入展开。自接到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部署后,我委认真研究,立即行动,在省、市、县三级,全面部署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农业部的工作部署,全面建立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对象信息库等,研究完善科学合理的抽查程序和制度,为落实推广“双随机”工作打好基础。面对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我们通过下发文件、开展培训等方式,部署、指导各级农业部门本级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对象信息库的建设、完善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经过全面梳理、汇总、核对,我委已经完成了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了省政府法制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省政务公开信息网进行了公示。结合建设“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化系统”,将 “双随机”抽选功能模块和执法监管信息公示模块等纳入平台运行。12月份,处里起草印发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填报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管对象信息的通知》面向全省农业系统采集执法人员和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力争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将全省农业执法人员和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全部实现电子数据化,纳入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管理。目前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尚在进行当中。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