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取消贫困县国家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解读材料

2017-08-14 15:23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作者:未知

2017年8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取消贫困县国家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皖政办〔2017〕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提出的“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要求,加快我省贫困县(市、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本通知。

二、“取消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适用地区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安徽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皖政办〔2017〕1号)文件精神,《通知》明确提出对包括我省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在内的32个贫困县(市、区),取消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

三、国家安排贫困县公益性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名称及具体支持内容,将国家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范围明确到具体专项。分别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等),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包括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公共卫生服务提升工程等),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包括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残疾人服务体系等),公共体育普及工程,中西部县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安全体系(包括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及维稳禁毒项目等),水利工程(包括大型灌区、重要支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于支出责任和事权在市县、省级以上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的鼓励类和引导性的建设项目,不在范围内。

考虑到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名称、具体投向每年均有不同程度调整,因此,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涉及我省贫困县公益性建设项目新增专项以及现有专项名称调整、但支持方向仍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同样适用本政策。

四、政策措施

一是落实资金保障。对上述贫困县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原由县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改由省级全额予以保障,

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解决并及时核拨。

二是科学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科学界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事权和建设主体,明确各级支出责任,逐步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级投资、分级管理”的投资管理机制。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批准的项目内容和概算实施招投标,经招投标后较国家批复投资概算节余的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结算收回,用于下一年度省级对贫困县国家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

四是加强项目监管。要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审计,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对于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政策实施期限

自2018年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