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1号(农业水利类185号)提案答复摘要

2017-09-20 17:28来源:农业部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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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身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我国农业企业发展实力的提案收悉。经商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补充农业企业资本金列入国家资本预算安排

国资委、财政部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实施以来,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中央农业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进行内部资源整合和联合重组,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创新等,特别是通过向中粮集团、中化集团、中农发集团等重点中央农业企业注资,有力支撑中央农业企业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发展种子产业和实施海外并购等发展举措。此外,通过费用补贴支持中央农业企业“三供一业”(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汽)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棚户区改造、困难职工补助等,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轻装上阵。下一步,国家还将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结构和支出方向,建立起国有企业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并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另外,据了解,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探索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方式,通过设立股权基金等,向农业企业注入资本金。2012年,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成立了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河北等地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部分财政资金已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农业企业注入资本金。这些措施通过财政资金支持与市场化手段结合,对于解决农业企业资本金不足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

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了特别支持政策,包括:一是对西部首发上市(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实行优先审核政策。二是对西藏、新疆地区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西藏、新疆首发企业发行审核周期已缩短至9个月以内。三是印发了《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报首发上市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优惠政策。

证监会将在符合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首发上市予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的申请。

三、关于帮助指导农业企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在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训方面:多年来,农业部一直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举办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班,解读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地方农业部门也开展了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有的还组织企业负责人到高校集中培训。据统计,近年来,每年全国培训各类龙头企业负责人超过1500人次,有效提升了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表示,中农发集团等各中央农业企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纳入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范围,目前正在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制度建设;下一步,国资委还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中央农业企业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在鼓励企业重组整合方面:2013-2016年,国资委推动中粮集团与华粮集团、华孚集团、中纺集团等重组整合,有效提高了中央农业企业的规模实力,促进了产业链资源优化配置;下一步,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继续适时推动中央农业企业重组整合,提高中央农业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带动力。证监会也将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特别是相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依法依规“重组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7年9月1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010-5919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