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和省级农业产业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的通知

2017-10-24 13:33来源:贵州省农委   作者:未知

黔财农〔2017〕198号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业

生产发展和省级农业产业发展(新型

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局:

为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8号),经研究,现将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和省级农业产业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过程,包括教育培训、实践实训、创业指导和孵化、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环节等与培训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是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请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的相关管理流程使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坚持“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好项目。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和使用情况总结工作,于12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0851-86892541

省 农 委财务处葛磊0851-85285075

科教处龙毅0851-85288491


附件: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和省级农业产业发展(新

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2017年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