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牧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精神,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将2017年第三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计划66956.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8746.4万元,自治区资金8210.5万元,具体项目资金计划如下:
(一)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0万元。
(二)家庭农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78万元。
(三)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82万元。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88万元。
(五)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918万元。
(六)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60万元。
(七)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
(八)马铃薯主食开发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0万元。
(九)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670万元。
(十)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0万元。
(十一)粮改饲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6756万元。
(十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554万元 。
(十三)畜禽良种补贴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00万元。
(十四)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18万元。
(十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600万元。
(十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02万元
(十七)动物防疫项目336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895.4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470.5万元。
(十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230万元。
(十九)高标准新建设施农业项目10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883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2117万元。
(二十)农机深松整地项目486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26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600万元。
(二十一)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绩效评价、见犊补母项目117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752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4023万元。
二、强化主体责任。2017年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继续实行责任、权利、任务、资金“四到县”,项目市县(区)自主实施。项目市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财政支农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化、制度化、绩效化。
三、推进统筹整合。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等9个贫困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确定的整合资金范围,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进行整合。纳入整合范围的项目资金,不受本计划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约束。
四、规范实施程序。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计划,分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建设任务,明确项目验收细则,在本计划下达20个工作日内,将分项目实施方案汇总,以农牧、财政联合行文分别报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财政厅(农业处)备案。项目实施结束后,各市县(区)要及时组织项目总结验收,验收结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兑付项目资金。项目公示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财政厅(农业处)。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适时组织项目督导检查。中央项目资金,有另行规定的,按照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实施。区本级项目由农牧厅各业务处室(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资金。
五、加强产业扶贫。各市县(区)在安排项目时,要向重点贫困村倾斜,特别是支持2017年300个脱贫销号村产业发展。各市县(区)对300个脱贫销号村和重点扶贫村产业发展帮扶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产业办备案。
六、强化绩效考核。本次下达的农业项目全部为中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项目,按照中央下达的绩效目标,分项目制定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与本项目资金计划同时下达,请各市县组织做好绩效考核自评工作, 农牧停相关业务处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区),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下年度相关农业项目资金。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各项目实施方案附件,请各市县严格按照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做好档案收集,自评等工作。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七、加快实施进度。各市县(区)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对于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延误。原则上要求所有项目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并组织验收,11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资金兑付。项目中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内容和服务,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在本计划通知下达后3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事宜,同时做好资产调拨、发放、登记等管理工作。
八、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九、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所有项目均要建立基础档案,各市县(区)要将项目申报书、项目确认评审意见、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建档归类,详细记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采购物品发放情况等。
附件:1.2017年第三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总表
2.2017年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3.2017年家庭农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4.2017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5.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6.201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7.2017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8.2017年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9.2017年马铃薯主食开发试点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0.2017年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1.2017年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2.2017年粮改饲试点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3.2017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4.2017年畜禽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5.2017年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6.2017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7.2017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8.2017年动物防疫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19.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20.2017年高标准新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21.2017年农机深松整地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22.2017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绩效评价、见犊补母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资金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7年7月28日
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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