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上海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能力和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价值,使科学技术这一要素与其他农业生产要素实现有效配置、与生产有机结合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推进上海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构建上海农业科技创新高地,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明确农业科技成果与权益归属,规范转移转化收入分配
农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视同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之外,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作为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
单位间联合共同承担财政性科研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就成果权益的归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约定。单位与本单位科研人员也应签订协议,对成果权益的归属做出约定。成果完成人享有的成果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转化收入在对成果完成团队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后,应当用于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农业科技相关事业单位应制定出台本单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奖励办法等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收益分配比例、股权奖励比例及用途,同时完善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持股兼职和离岗创业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
三、 加快构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和交易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中介市场,鼓励交易中介、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交易平台,实现涉农科技成果信息交汇与公开交易。鼓励涉农科研院所、高校等科研单位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进行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区两级农业管理部门、涉农高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民间社团组织要采取设立、重组、择优认定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各市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过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并提供农业科技成果咨询辅导、信息发布、价值评估、公开挂牌、竞价拍卖、融资贷款等服务。
涉农科研院所、高校转化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设专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充分发挥技术经纪人的作用。明确农业科技转化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成果转化人员服务能力,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
四、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保障措施
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市农委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市农委在每年4月30日前转报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年内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同时明确本单位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一并报送。市农委将根据各涉农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
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应允许并鼓励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科技研发相关的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支持企业科技人才到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兼职,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实现科技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紧密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要将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作为科研管理评价指标之一,加大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在相关考核中所占比重,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对成果完成人及科研团队的考核依据,以及市级项目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同时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针对农业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完善职称评定等评价指标体系,将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的考评指标。
市区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成果转化服务示范试点单位创建,对示范试点单位予以表彰和扶持,同时加强业务指导、专业培训、业绩考评,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水平,增强成果转化服务能力,促进本市农业科技创新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沪农委〔2017〕第3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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