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涉农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5-23 18:25来源:黑龙江农委   作者:未知

 

黑农委财发〔2018〕70号

 

委机关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涉农项目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农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涉农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2018年第8次省农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涉农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涉农项目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涉农项目分配原则

    围绕“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分配原则,按照中央财政提出的“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管理方式,统筹安排“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资金,确保“钱”尽其用。

    (一)遵循项目规划先行的原则。省农业部门要根据国家部委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支持方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时、科学、合理地制定省级农业发展项目规划和计划,科学测算分配财政项目资金的具体任务、支持重点、补助标准等。省级规划要与国家规划紧密对接,明确项目功能、效益分析、具体任务、实施办法等,并提前与国家部委充分沟通协调,以确保省级规划有针对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

    (二)按照“因素法”“项目法”分配的原则。“因素法”:即由省农业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和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结合工作任务(任务清单),选取与项目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下达市、县。“项目法”:即由省农业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通过专家论证、公示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报省政府批准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对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执行。

    (三)坚持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全面落实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涉农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切实发挥惠农政策应有作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四)注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同时,更加突出生态效益优先,打好龙江绿色牌;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重视增加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让更多农民成为项目红利的受益主体;在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建设项目,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农业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包括中央和省级),依据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拟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涉农项目,制定出包括项目名称、标准、条件、范围、资金额度、管理职责、绩效指标等主要内容的申报指南。各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报送市(地)政府;各市(地)政府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报送省农业部门。

    (二)项目审批。省农业部门收到各市(地)政府审核确定申报的项目后,由业务主管处(局、站、中心)提出项目分配意见,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主任专题办公会通过,提交省农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与省财政部门平衡对接,将初步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三、项目资金监管职责

    (一)明确项目资金层级监管职责。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农业部门负责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申请,编制项目规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任务清单),并对项目进行总体绩效评价、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地)政府负责所辖各县(市、区)和本级的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审核确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验收及总结,负责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对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加强信息调度。市县政府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月31日、9月31日和11月31日前向省农业部门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部门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项目实施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农业部门。

    (三)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要求各地必须完成,任务固定、资金固定、对象固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允许地方统筹使用;“指导性任务”允许各地根据“三农”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重点解决制约农业现代化的瓶颈问题,确保任务清单内各项任务全面保质保量完成;严格掌握资金统筹的范围、额度及使用方向,避免违规、随意统筹。

    四、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

    要全面落实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一)严格按照制度管钱用钱。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资金管理办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明确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资金支出范围和方式、资金分配和下达、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内容,做到每一项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避免“重项目分配、轻项目监管,重资金拨付、轻绩效考核”等问题。

    (二)严肃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单位根据省农业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将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绩效目标的保障措施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具体内容,确定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加强项目论证,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性。

     2.市县政府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标准文本及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绩效目标清晰、量化、符合实际的要求,对项目设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并提出绩效目标评审意见,上报省级农业部门。

     3.省级农业部门对市县上报的绩效结果,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价,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厉惩处项目资金管理违规行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