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各省(区)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发放告知书和明白纸、编发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让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屠宰、交易、贮藏等从业者充分知晓中南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的有关规定,有效引导跨区域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车辆经指定通道进入。组织开展指定通道检查站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过站检查各项工作。
附件:1.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区域生猪调运监管,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加快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中南区联防〔2019〕1号)和《中南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置指导意见》(中南区联防办〔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请单位(个人): 备案编号:
备注:1.申请单位(个人)为输出地养殖场或输入地屠宰场(厂)、一场一备案。
2.备案编号由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4位数年份+3位数字顺序号
组成;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
3.本表一式四份,养殖场、屠宰场(厂)、输出地和输入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
部门各执一份。
4.申请单位(个人)请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备查。
附表2: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
编号:
备注:1.申请企业为输出地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
2.编号由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4位数年份数+3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输出地农业农村部门留存,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一份随货同行备查,最后交输入地屠宰企业留存。
2.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
附件2
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构建高效运行、互为补充、相互策应的立体化监管网络,有效打击跨区域、跨省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经区域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区域内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确定的,位于区内省际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
第三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设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共建共享、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重点路网干线布局、现有指定通道资源、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流通情况和实际监管能力等因素,科学布设检查站点。
第四条 中南区鼓励和支持相邻省份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探索联合执法、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逐步优化调整省际间指定通道规划布局。一是在区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设立临时检查站时,中南区内各省之间设立的检查站尽可能设在同一条国道(或高速、省道)上,鼓励联合建站、联合检查。二是中南区与区外接壤省设立的检查站要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做到信息互通,密切协作,同时收集报告区外疫情防控形势和状况。三是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落地监管,督促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辆走指定通道。
第五条 区域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与本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作沟通,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协作监管长效机制。
第六条 中南区各省(区、市)应加大对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给予必要的工作人员、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等条件保障,确保指定通道检查站高效运行。
第七条 中南区统筹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区域内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相关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设立明显的提示标志,引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驶入接受监督检查。提示标志前置距离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通道检查站名称统一为中南区***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
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设站依据、所属区域、主管机关、监督依据、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提供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业务工作相关的办事指南,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建设与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查验申报场所、消毒通道(或消毒区域)、停车场和休息室等设施。条件允许的,应在相关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配备工作相适应的办公、监督检查和应急等设备物资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
(一)办公桌椅、资料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
(二)应急手电筒、应急电源等应急设备。
(三)执法记录仪、动物耳温枪、采样箱、冰箱(冰柜)等监督检查设备。
(四)防护服、反光背心、停车牌、口罩和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
第十二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配备与监督检查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每班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登录区域统一的信息平台,按照以下程序对运输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实施监督检查。
(一)核对动物检疫证明、点对点调运备案表、车辆备案信息等相关材料与信息平台记录是否一致;
(二)观察动物健康状况,了解动物运输途中有无死亡和其它异常现象;
(三)检查合格的,上传并确认监督检查、消毒等相关信息,签字盖章后,准予放行;
(四)检查不合格的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必要的临时隔离和控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启运地、输入地以及有关部门通报;
(五)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内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加大对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3.中南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
热门资讯
HOT NEWS
热门视频
HOT VIDEOS
推荐
Orig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