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注1]: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适用滑准税形式暂定关税,具体方式如下:
1.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4.000元/千克时,按0.28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2.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4.000元/千克时,暂定从价税率按下式计算:Ri=9.0/Pi+2.69%×Pi-1
对上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其中Ri为暂定从价税率,当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Ri取值40%;Pi为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千克。
[注2、3、4]:暂定税率为1%。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到位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2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
3.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4.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继续实施现行出口关税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税则税目及注释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目、注释进行调整。经调整后,2021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四、有关实施时间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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