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坚定不移走质量兴药、绿色用药、科技创药、品牌强药之路;创新兽药监管机制,健全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制度,规范养殖者用药行为,提高科学规范用药水平,有效遏制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和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开展兽用抗菌药、兽用生物制品和兽药二维码追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提升兽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管控能力。强化兽药监督抽检,实施检打联动,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假劣兽药、禁用化合物和出售兽药残留超标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坚决遏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及违法使用其他药物行为;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和执业培训,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切实规范养殖者兽药使用行为,不断提高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针对突出问题、问题根源、重点企业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治理,确保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二)坚持闭环管理,实施全链条整治。针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治理,全力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全链条闭环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兽药产品质量和畜产品残留超标问题。
(三)坚持协同配合,多部门齐抓共管。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协调联动,落实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职责交叉的地带,要开展联合行动,确保整治行动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四)坚持远近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兽药安全使用规范,积极构建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兽用抗菌药滥用行为。
三、整治对象和任务
(一)重点对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任务。
1.强化生产管理。积极推进新版兽药GMP标准的实施,严格过渡期内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管理,确保全省兽药生产企业GMP管理水平和兽药产品质量不降低。严格落实农业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和农业农部公告第389号要求,对于计划委托加工和在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开展洁净区检测的企业做好政策宣贯,督促这类企业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文件和公告要求。严格执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制度,对未严格组织试生产和提供虚假样品、检验报告的企业,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对未严格实施现场核查的属地市级农业农村局给予全省通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列入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质量通报、被跟踪抽检、风险监测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实施痕迹化管理、闭环管理和挂牌督办,企业整改完成前停办一切行政许可事项。
2.狠抓经营环节。全面落实兽药GSP、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全力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确保所有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进销存数据上传入网率达到100%,实现兽药产品从生产到经营再到养殖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杜绝假劣药通过流通环节进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及《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关于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相关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249号),禁止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
3.做好使用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督导检查、风险监测和宣传培训,督促养殖者认真执行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规模养殖企业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凡是有兽药房或配备兽医人员的养殖企业一律要安装兽药可追溯系统,真正解决从源头到终端对兽药产品流向的追踪溯源。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等规定,禁止养殖场(户)继续使用含有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的药物。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
4.发挥抽检效能。加大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据《黑龙江省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黑龙江省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要求,强化对重点企业、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对列入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质量通报、被跟踪抽检、风险监测和省农产品和兽药饲料技术鉴定站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实施重点抽检。加大对禽蛋、水产用兽药和禽蛋产品抽检频次,遏制禽蛋产品残留超标问题。创新兽药产品检验机制,有条件的市(地)可制定本地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计划。
5.探索养殖新模式。继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建设,各市(地)在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可选择2-3家规模养殖场,按照规定标准开展兽用抗菌药物规范使用和减量化试点创建。大力推行减抗养殖模式,鼓励养殖户选择使用中兽药产品和未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指导畜禽养殖企业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规范用药行为,推进健康养殖,逐步减少抗菌药在养殖环节中的使用。
6.加强疫苗监管。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各市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所有兽用疫苗经营企业进行巡查,严格落实兽药GMP、GSP管理制度,100%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强化兽用疫苗排查,严禁养殖企业非法生产、使用自家苗、非洲猪瘟疫苗以及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非法生产、代加工自家苗、非洲猪瘟疫苗等行为。
7.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要依法加强对生产、进口、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管理。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均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销售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违法行为。
8.严格执法监督。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兽药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擅自改变组方、未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二维码标识以及提供虚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样品等行为。严厉打击兽药经营企业无证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合法兽药(化药、中药)经营企业无证销售兽用疫苗和假兽药、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和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养殖场(户)非法使用原料药、国家禁用兽药、人用药、假兽药、自家苗、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以及超剂量、超范使用兽药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向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做好政策法规培训引导等工作。4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省厅。
(二)自查阶段(2021年4月至8月底)。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梳理在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成巡查组,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进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到位,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水平。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至10月31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兽药药政、农产品质量监管等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清理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从重查处违反兽药GMP、GSP规范、未严格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企业;对无证经营兽用疫苗的兽药(化药、中药)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发现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自家苗或其他违禁药物的和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滥用抗菌药物的养殖场(户),依法进行查处。省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监督执法抽查。
(四)总结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对综合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填报统计表,总结要注重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有关措施、成效、经验和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兽药监管能力。11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填报表格(见附表)报省厅。省厅将根据抽查和各地总结情况,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省厅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不折不扣地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取得成效。
(二)形式多样,狠抓惩治,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多种措施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企业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有案不查、纵容包庇、搞地方保护,确保速法案件一查到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跨区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媒体关切,加强宣传,创造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的良好舆论环境。
联系人:省厅兽医处许洪亮 0451-82654382
附表:
1.兽药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2.兽药可追溯系统使用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2日
附表1:
兽药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以市(地)为单位不区分县(市、区)汇总
附表2:
兽药可追溯系统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各市(地)负责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