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办质〔2017〕59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信用档案的通知
各市农委(农林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或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确保档案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狠抓落实,有序推进。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全省已创建国家级、省级和正在创建省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于2017年底,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要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三、加强考核与督导检查。为实现全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预期目标,省农委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范畴,定期调度信用档案建设工作进展,同时,结合相关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指标,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皖农办质〔2017〕59号 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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