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7-08-07 14:31来源:重庆市农委   作者:未知

渝农发〔2017〕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及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的通知》(农办计〔2016〕13号),现就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区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按规定进度执行、如期竣工。要突出强化事前审查和事中督查,凡审计核查、群众实名举报、常规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立即暂停项目执行并开展核查,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二、委托项目验收权限。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办计〔2016〕13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或委托市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的规定,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竣工验收权委托给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委备案。市农委将根据情况,对区县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严格竣工项目验收。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各区县在项目竣工验收中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如在市农委组织的抽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四、强化部门工作配合。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委托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农综)部门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明确并细化双方责任,合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项目有效运行。

此前市农委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