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徐启杰、王侃,0531-51788661附件: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协调,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调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按照“统一标准、区域备案、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时间:2021 年12月 1日开始,试行至2023年11月30日。
(二)实施区域:东部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直辖市)。
(三)备案管理范围:
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之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东部区育肥,需进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其养殖场经备案后方可调运至东部区内定点屠宰企业。
二、备案条件
(一)东部区外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二)东部区内接收“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
2.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3.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特别条款
通过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的养殖场无需备案,向东部区调入生猪时,随货附带农业农村部公布其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公告为证。
三、备案方式
(一)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更新公布。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每月将辖区内受理的备案通过企业信息资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二)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在东部区六省(直辖市)每省(直辖市)最多备案5家接收屠宰企业,更换接收企业需重新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后,随货同行。
(三)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备案。
四、供东部区生猪调运要求
(一)东部区统一行动,从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经大区内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
(三)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根据需要实施抽检。
(四)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五、附则
(一)畅通合格的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生猪产品跨大区调运。
(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不得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本细则可根据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情况适时调整。
表一
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市、区)
表二
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
编号:
备注:1.申请企业为输出地拟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
2.编号共 11 位数字,由“8 位数当天年月日” + “3 位数字顺序号” 组 成;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 企业留存,一份随货同行备查,最后交输入地屠宰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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