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4-04 17:15来源:重庆市农委   作者:未知

渝农办发〔2018〕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兽药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兽药管理,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医〔2018〕5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兽药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工作效率的需要,也是提高兽药产品质量、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50%以上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的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

(一)突出抓好生产环节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对所有兽药产品赋“兽药产品电子标识(二维码)”,并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保证上传信息准确完整;要严格按照要求赋码,不得自行改变码制和字符编码,确保印制质量和识读率,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今年,农业部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的兽药追溯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赋码、上传数据情况,以及各地推进追溯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8月底前我委将组织开展督查。

(二)突出抓好经营环节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兽药经营企业申报复验及变更和现场验收等工作,进一步推进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及时配备二维码识读设备和电脑等现代化管理工具,完成入网注册,安排人员做好兽药入出库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确保今年5月底前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11月底前50%以上的经营企业实施追溯。

(三)突出抓好监管环节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完成兽药监管单位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的入网注册工作,及时清理系统中无效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重复、注销、吊销、关闭等),于2018年4月12日前将清理企业名单等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付强,023-89133293,584552565@qq.com),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此后相关数据更新分别于6、8、10和12月5日前报送。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农委负责统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追溯管理和实施工作,并负责协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供追溯管理系统建设运用等相关技术支持。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追溯管理、企业培训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培训,做好服务。为保证兽药“二维码”追溯工作顺利推进,2017年12月市农委举办了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体系培训,计划2018年再举办一次专题培训。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培训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培训工作,定期到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熟练掌握操作系统,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三)加强督查,限期整改。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督查,对兽药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赋码、上传入出库信息不准确完整和兽药经营企业逾期未配备电脑、二维码识读设备、未入网注册以及未进行产品入出库信息采集上传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农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对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工作不力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和“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引导兽药使用者查询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信息和国家兽药基础信息,营造加快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基本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附件

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编号

系统中需删除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辖区兽药经营企业总量个,已在追溯系统中入网注册个,已上传数据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现追溯个。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